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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咨询热点问题
    发表于 2019-01-09 浏览:1252
    文章导读: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

    问:每月收入不足10万或每季度收入不足3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

     

    问:用政府给的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契税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问:我市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问:印花税新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问:我个人新买的车,在4S店上的保险并代收了车船税,但是因为车辆质量问题我退了车,保险也退了,但保险公司不能退车船税,请问我的车船税能不能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19条第1款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问:单位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上传数据有误,还未缴纳税款,如何重新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请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版)“税费申报”的“申报作废”磁贴中进行操作。
     


    问:在国税申报系统申报的一税两费为零,还需要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版)进行零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问:单位跨区迁移办理期间,正处于征期,是否可以继续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版)申报?

    答:跨区迁移办理期间,不能正常申报。纳税人需重新签订三方协议,迁入局将重新为纳税人分配主管税务所,做税费种认定后后可正常申报。
     


    问:公司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答:1.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第二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问:购房者缴纳契税后退房,可以退契税么?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问:个人出租房屋在地税税务机关或代征场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如何查验真伪?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问:新办企业如何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是否需要到地税部门现场报到?

    答:新办企业从注册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取得“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同时,领取法人一证通,下载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软件,网址:http://images.tax861.gov.cn/hlwdsj_wwym/,进入系统后可以选择国、地税相关模块进行税务登记,建议新办企业不需要到地税部门单独办理登记手续。
     


    问:纳税人选择在厅(实体厅)申请办理跨区迁移手续的,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实体厅)申请办理跨区迁移手续的,需提交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问:企业办理跨区迁移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11号)第二条办理部门规定:“年度缴纳税款(国税和地税缴纳税款之和)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跨区迁移事权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年度缴纳税款(国税和地税缴纳税款之和)不满1000万元的纳税人跨区迁移事权在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办理方式及时限规定:“迁移事权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其他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纳税人在本市内提请跨区迁移申请,凡符合跨区迁移条件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跨区迁移。”
     


    问:自然人纳税人无法正常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应如何修改?

    答: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1号)文件要求,由扣缴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改。
     


    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问: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中一个单位上月未发放工资、薪金并进行了零申报,从应纳税额角度,不需要补税,那么个人还用进行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申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若该个人当月未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则次月不需要进行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纳税申报。
     


    问:个人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问: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时,“实际工作年限数”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全部工作年限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问: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是何时?

    答: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第十条规定“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8月1日到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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